隱私政策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君安澳門」)嚴格遵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2023號《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保密義務並保護資料當事人的隱私。國泰君安澳門透過本政策及向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聲明,國泰君安澳門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獲取資料的途徑、用途,以及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對該資料之查閱或更改的權利及途徑等。


2.   國泰君安澳門僅為合法和相關的目的收集個人資料,並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辦法,確保國泰君安澳門所處理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國泰君安澳門將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辦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以及避免發生未授權或因意外而擅自取得、刪除或其他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個人意願,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可選擇不向國泰君安澳門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惟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導致國泰君安澳門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3.    定義:
(1)「國泰君安集團」意指國泰君安澳門之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2) 「資料當事人」意指國泰君安澳門的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國泰君安澳門服務的申請人,公司客戶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管理人員、高級職員及授權人)。
(3) 「個人資料」意指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詮釋,即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已向國泰君安澳門提供之下述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且所有資料當事人應僅為自然人:(i)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ii)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4) 「交易資料」意指國泰君安澳門因處理客戶交易所收集的資料。
(5) 「個人資料的處理」意指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詮釋,乃有關個人資料的任何或者一系列操作,包括自動化及非自動化方式,諸如資料的收集、登記、編排、保存、改編或修改、復原、查詢、使用,或以傳送、傳播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披露,以及資料的封存、刪除或銷毀。


4.    在國泰君安澳門合理地要求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在開戶文件、國泰君安澳門的移動應用程式(「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需按要求不時提供個人資料。


5.    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明白及同意,為建立、繼續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國泰君安澳門不時有必要收集及使用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目的及用途使用:
(i)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ii)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帳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他實體提供;
(iii)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iv)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v)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vi) 追收債款、行使以國泰君安澳門或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vii) 為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外國或本地之法律、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内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組織或行業團體或協會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viii) 為遵守制裁,或遵守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和國泰君安集團的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x)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6.    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明確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對所持有的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個人資料保密,但不排除國泰君安澳門可以按上述第5條所述用途向下述實體披露由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
(i)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ii) 國泰君安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澳門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iii) 任何向國泰君安澳門提供與國泰君安澳門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背景審查、認證、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技術、支付或結算、交易、執行、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外部核數師、顧問、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包括任何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v) 國泰君安澳門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vi) 透過或與國泰君安澳門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vii)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viii) 應任何與國泰君安澳門業務運作相關的實體或提供予與國泰君安澳門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相應的次服務供應商、代理人、承包商,以及與客戶交易相關的其他金融機構等的要求;
(ix) 任何取代或將取代國泰君安澳門與客戶合同地位或受讓國泰君安澳門就該合同項下債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x) 按澳門或澳門境外之任何法律履行任何對國泰君安澳門具約束力的法律和法規,或為遵守澳門或任何澳門境外之監督、政府、稅務、執法機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中央銀行、或行業團體或組織的要求而作出披露。


7.    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了解及明確同意,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情況下,國泰君安澳門可以不時按上述第5條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至澳門境外並披露予上述第6條所述人士。客戶可以根據下述第15條聯繫國泰君安澳門,要求提供(a)第三方/國泰君安集團内接收方的聯繫方式,以及(b)有關他們如何收集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更多詳情。國泰君安澳門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從國泰君安澳門轉移至該等第三方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該等第三方訂立適當的合同安排。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知悉及明白資料接收方所處司法管轄區所適用的隱私政策或資料保護措施及法律法規可能與澳門有異。


8.    客戶明白及了解,國泰君安澳門原則上不會在沒有客戶的同意下,把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作其他不相關的用途,但在以下情況及在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内,國泰君安澳門可能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i) 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直接相關的;
(ii)如為締結或履行客戶為一方之任何合同所必需;
(iii) 如為履行適用的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法定職責或義務所必需;
(iv) 如為應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個人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v) 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已經公開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公開的個人資料;或
(vi) 如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及監管規定所要求或允許的情況。


9.    個人資料在「了解你的客戶」要求中的使用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可能會通過移動應用程式收集並處理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的某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姓名;(ii)生物識別信息,如臉部圖像和通過人臉識別獲得的關鍵特徵信息;(iii)銀行卡號;以及(iv)身份證件或護照。
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明白及了解,以此方式收集的個人資料將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國泰君安集團的政策和程序僅用於滿足「了解你的客戶」的要求。
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可隨時根據下述第15條聯繫國泰君安澳門撤銷其同意,但客戶明白在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撤銷同意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國泰君安澳門將無法繼續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10.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國泰君安澳門會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本公司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本公司直接促銷前,國泰君安澳門必須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國泰君安澳門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下述第17條聯繫國泰君安澳門撤銷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銷,不影響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將其個人資料用於本政策及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11.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國泰君安澳門會不時(不論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為報酬)向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提供予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第三方直接促銷前,國泰君安澳門必須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國泰君安澳門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下述第17條聯繫國泰君安澳門撤銷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銷,不影響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將其個人資料用於本政策及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12.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個人資料。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可能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國泰君安澳門向客戶提供與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相關的服務時,遵守與交易所和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a) 根據交易所和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規則及規定,向交易所和/或證監會披露並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
(b) 容許交易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之用途;及(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並轉移該等資料,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及(iii)使用該等資料進行分析,以作市場監察之用途;
(c) 容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並轉移該等資料;以及
(d)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交易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便核實客戶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ii)處理及儲存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交易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便處理客戶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客戶亦同意,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銷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在其撤銷同意後會就上述目的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或轉移。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澳門提供個人資料或拒絕或撤銷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澳門(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為客戶提供證券有關服務(出售、轉讓或撤回客戶當前持有的證券份額(如有)除外)。
在本政策及聲明中,“券商客戶編碼”是指由相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交易所規定所產生的“經紀商至客戶分配號碼”,是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唯一識別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是指與分配到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下列信息:(i)客戶身份證件中顯示的客戶全名;(ii)身份證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iii)身份證件類型;以及(iv)身份證件號碼。


13.    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澳門為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時,國泰君安澳門須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戶交易指令予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時,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如客戶賬戶為聯名賬戶)客戶聯名賬戶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規則不時要求索取的關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
不受限於國泰君安澳門就因應客戶的賬戶或提供服務予客戶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而給予客戶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戶同意,客戶明白及同意,作為國泰君安澳門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的一部份,國泰君安澳門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的行為:
(a) 不時向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包括在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輸入中華通證券交易指令時顯示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實時轉傳至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
(b) 容許交易所及各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及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所提供(以儲存而言,它們通過香港交易所進行)的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用途;(ii)基於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時(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該等資料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容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對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作出合併及核實並與其投資者身份識別資料庫作出配對,及把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提供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i)使用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履行其證券賬戶管理的法定職能;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容許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監察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之證券交易,和執行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之規則;及(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當客戶指示國泰君安澳門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於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對中華通北向交易不時生效的規則。客戶也明白,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銷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論客戶撤銷客戶同意前或後)會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以達至上述目的。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澳門提供個人資料或拒絕或撤銷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澳門(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14.    客戶明白及了解,提供給國泰君安澳門的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構成敏感個人資料。國泰君安澳門只為上述第5條和第6條之用途收集和處理並披露該等資料。國泰君安澳門承諾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已就此採取措施。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一方能夠存取客戶的個人資料,國泰君安澳門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性和組織性措施,以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保護和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
國泰君安澳門委託第三方代表其在澳門境內或境外處理個人資料,將會依法並採取謹慎及合理措施保障客戶資料保密性和安全性。
在受限於技術可行性的前提下,國泰君安澳門將始終只為上述第5條之用途合理需要時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並保存直至該等資料無須再用於收集時所作之用途或法定的保存期限。


15.    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資料當事人可以查詢其資料是否被國泰君安澳門保存,以及有的資料種類及來源,並要求國泰君安澳門提供其個人資料的副本,以及可以要求對其個人資料進行刪除、在需要時就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資料進行更正或撤銷同意。另外,資料當事人亦有權知悉其何等資料會被披露予第三人或機構。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還可能享有資料可攜權,要求國泰君安澳門將其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任何此類要求必須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提出,並應致予國泰君安澳門資料保護主任,地址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9樓C2座。客戶還可以通過發送電郵至Customer.Service@gtjas.com.mo或致電至( 853 ) 2881 1788 以提出該要求。


資料當事人明白國泰君安澳門將就重複且不合理的要求收取費用。對於可能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風險或不具有操作/技術可行性的不合理請求,國泰君安澳門保留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拒絕資料當事人請求的權利。


16.    客戶明白,如果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發生泄露或損失,或發生其他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國泰君安澳門會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能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通知或不通知客戶。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澳門可能將此類事件通知客戶,在此情形下,國泰君安澳門可能會使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發送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在國泰君安澳門網站上彈出視窗通知、發送短訊/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戶明白,在採取上述通知行動其中之一後,國泰君安澳門即被視爲履行了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項下的通知義務。


17.    國泰君安澳門保留權利可隨時且在無須通知的情況下,增添、修改、更新或修訂本政策及聲明,而僅須知會客戶有關修改、更新或修訂。倘國泰君安澳門決定修改本政策及聲明,將會將修改部分載於本公司網站供客戶查閲或以上述第16條規定的通知方式知會客戶。任何有關修改、更新或修訂將在刊登於網站或以派遞、電郵或其他形式發送後即時生效,倘客戶在本政策及聲明於修改、更新或修訂後繼續使用國泰君安澳門提供的服務,即視為客戶同意該等修改、更新或修訂。

18.    客戶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不受本政策及聲明的限制。